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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安全防范知识

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14年06月19日 00:00:00

  交通事故是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,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。近年来,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,因此需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识,以确保自身安全。

  第一节 交通事故自救基本原则及预防方法

  一、交通事故自救的基本原则
  (一)抢救顺序
  1、先呼救、报警,再抢救。
  2、先抢救人员,后抢救财务。
  3、先抢救重伤人员,后抢救轻伤人员。
  (二)自救要点
  1、止血。
  2、保持呼吸道畅通。
  3、移开卡压物。
  4、避免二次损伤。
  5、防止复合伤。
  6、加强自我保护。
  7、保持冷静,保存体力。

  二、交通事故预防要点
  1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,树立交通安全意识。
  2、要树立交通安全观念,时时提高警惕。
  3、熟悉路线地形,记住易出事故地段。
  4、走路留神,见到各种车辆提前避让,防止意外肇事。
  5、骑车、驾车要慢速行驶,复杂地段要缓缓而行。
  6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应迅速进行自救或互救。
  7、危急时刻能想起任何一个电话可能都有帮助,打电话时尽量保持冷静,告诉对方自己的位置和出现的险情。

  第二节 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确保人身安全

   一、以交通法律法规为准则,确保交通安全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》:
 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
 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。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;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,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。  
 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。   
 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。未设停放地点的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   
 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
 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,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。   
 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,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;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,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;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、人行横道的路口,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,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。  
 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、倚坐道路隔离设施,不得扒车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。   
 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,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,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》:
 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
 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
  (一)、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优先通行;
  (二)、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,不得进入路口;
  (三)、向左转弯时,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;
  (四)、遇有停止信号时,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。没有停止线的,停在路口以外;
  (五)、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,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,可以通行;不能转弯的,依次等候。
 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和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;
  (二)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;
  (三)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。
 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下车推行,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、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
 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,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,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。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。
 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、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,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.5米,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.15米,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,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.3米;
 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;
  (二)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;
  (三)不得醉酒驾驶;
  (四)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,伸手示意,不得突然猛拐,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;
  (五)不得牵引、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,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;
  (六)不得扶身并行、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;
  (七)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;
  (八)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;
  (九)自行车、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;
  (十)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。
 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
 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的,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,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,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、折返。
 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,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,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。
 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  (一)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;
  (二)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;
  (三)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;
  (四)机动车行驶中,不得干扰驾驶,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,不得跳车;
  (五)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。

  二、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,确保校园秩序
  (一)校园道路管理
  1、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打球、滑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。
  2、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、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,在必要的路段设置障碍、交通标识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。
  3、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的,由施工单位主管部门报保卫处批准,并设置明显施工标志后方可施工,施工结束后恢复道路原状。
  (二)机动车辆管理
  1、各种机动车辆一律从指定校门出入。
  2、师生员工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,须到保卫处办理IC卡。
  3、外单位因公来校的机动车辆凭有关证件进入校园。
  4、严禁营运摩托车、出租车进入校园。
  5、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,时速不得超过 15公里,严禁在校园内鸣笛。
  6、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,酒后驾车,不得在校园内驾驶安全设施不全、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。
  7、严禁随意停车。
  (三)非机动车管理
  1、严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曲线穿插、追逐嬉闹,严禁骑车冲坡、骑车带人。
  2、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。
  (四)禁止超标及无牌电动车通行
  一段时间以来, 校园内电动车超速行驶、违章载人的安全隐患一度十分突出。经过反复治理,目前校内超标和无牌电动车及电动车超速行驶、违章载人的现象基本绝迹,校园交通秩序大为改观,但是仍未杜绝。因此仍需长期坚持全面禁止无牌和超标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。